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九、本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
二、负债类 |
四、收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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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1 |
101 |
现 金 |
17 |
201 |
短期借款 |
32 |
411 |
财政补助收入 |
2 |
102 |
银行存款 |
18 |
211 |
应付票据 |
33 |
421 |
教育事业收入 |
3 |
110 |
应收票据 |
19 |
212 |
应付帐款 |
34 |
451 |
经营收入 |
4 |
113 |
应收帐款 |
20 |
213 |
其他应付款 |
35 |
471 |
其他收入 |
5 |
114 |
其他应收款 |
21 |
214 |
预收帐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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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6 |
预付帐款 |
22 |
220 |
应付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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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1 |
材 料 |
23 |
222 |
应交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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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31 |
对外投资 |
24 |
240 |
预提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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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5 |
待摊费用 |
25 |
250 |
长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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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40 |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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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2 |
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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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43 |
固定资产清理 |
三、净资产 |
五、支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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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4 |
在建工程 |
26 |
300 |
实收资本 |
36 |
521 |
教育事业支出 |
14 |
150 |
无形资产 |
27 |
301 |
事业基金 |
37 |
551 |
经营支出 |
15 |
160 |
长期待摊费用 |
28 |
320 |
专用基金 |
38 |
561 |
其他支出 |
16 |
170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29 |
341 |
事业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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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51 |
经营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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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52 |
净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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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如为溢余,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份终了,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时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110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 “其他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待结算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学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发生应收其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收回应交学费、其他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根据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学费收入应按年级、学生登记备查簿。
4、学校不计提坏帐准备,但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学费或其他款项无法收回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学费等应收帐款总额。
第114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偿、罚款、预支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周转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项垫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