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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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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九、本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四、收入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

101

     

17

201

短期借款

32

411

财政补助收入

2

102

银行存款

18

211

应付票据

33

421

教育事业收入

3

110

应收票据

19

212

应付帐款

34

451

经营收入

4

113

应收帐款

20

213

其他应付款

35

471

其他收入

5

114

其他应收款

21

214

预收帐款

6

116

预付帐款

22

220

应付投资收益

7

121

     

23

222

应交税金

8

131

对外投资

24

240

预提费用

9

135

待摊费用

25

250

长期借款

10

140

固定资产

11

142

累计折旧

12

143

固定资产清理

三、净资产

五、支出类

13

144

在建工程

26

300

实收资本

36

521

教育事业支出

14

150

无形资产

27

301

事业基金

37

551

经营支出

15

160

长期待摊费用

28

320

专用基金

38

561

其他支出

16

170

待处理财产损溢

29

341

事业结余

30

351

经营结余

31

352

净收益分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如为溢余,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份终了,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时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收入或支出。

110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 “其他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待结算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学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发生应收其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收回应交学费、其他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根据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学费收入应按年级、学生登记备查簿。

4、学校不计提坏帐准备,但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学费或其他款项无法收回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学费等应收帐款总额。

114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偿、罚款、预支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周转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项垫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