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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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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格把关,紧缩差旅费用开支。按照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标准执行,不得超标。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出差补助天数达两个月以上,需要附书面证明,经负责人签字、学院单位盖章。

三、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艇),凭据报销。超出标准的支出费用自理,不达标准的按所乘车票的30%计发补助费。

示例: 1.高铁:北京—无锡 硬座445软座750,如购硬座补助445*30%=133.5元,445+133.5=578.5,节约750-578.5=171.5元。

2.动车:南京—无锡二等90一等160,如购二等座补助90*30%=27元,90+27=117,节约160-117=43


(二)正副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或其他交通工具。随行一人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或其他交通工具。

(四)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乘机票价超标部分自理(与相因职务火车票价比较),如须全额报销,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五)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六)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学生实习除外)。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凭据报销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

四、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正副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限额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每天500元、其他城市每天400元。

(二)正副处级、二级学院正副院级、副教授(含相当职务、职称),限额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每天400元、其他城市每天300元。

(三)其他人员,限额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每天300元、其他城市每天200元。

出差住宿费要按规定的标准,凭正式住宿费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教职员工出差住宿费的报销,可按其出差期间住宿费票据及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

(五)正副处级、副教授(含相当职务、职称)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双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补助。

五、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汽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使用学校配发手机的,标准为70元。
(四)出差人员由本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五)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六)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进修班、培训班等的人员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

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二)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

(三)离开无锡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市县,下同)到无锡市所属市县出差,当天不能返回需要住宿的,凭住宿费发票和交通费凭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当天往返的,发放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

(四)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船等交通工具,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坐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在3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给。

(五)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临时借用外地的教职员工,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标准减半发给。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

(六)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船出差,出差伙食补助费亦按本规定执行(公杂费不补)。

七、教职员工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一)教职员工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进修培训的,按伙食补助标准减半给予伙食补助。

(二)本市学习原则上应回家食宿,不发伙食补助,确因学习需要必须集中食宿的,可凭主办单位证明,按50元学习补助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确因工作、业务需要,派遣少量教职员工到外地工作,其伙食补助按另行规定执行。


八、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

离开无锡市城区到无锡市所属市、县,实习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离开无锡市赴外地实习,实习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发。

为便于各学院安排本专科学生实习,简化实习补助费发放手续,实习补助费可由学院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天数,包干使用。

九、研究生为导师科研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一般教职员工出差标准报销;为论文调查、搜集材料等出差(教学经费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在一般教职员工出差标准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补助。

十、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

(一)教职员工离开无锡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的,学校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会议通知没有明确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凭住宿费、会务费等有关正式票据,实报实销,取消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