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l目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预决算工作小组(主要成员由校长、协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校级预算部门)和各学院、部、处(二级预算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学校董事会、主管副校长、校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向校预决算工作小组提出审议事项。
各学院、部、处工作职责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本部门收入、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根据财务处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作好本部门支出安排,负责校级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向财务处报送项目支出计划;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预算
的综合、控制、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项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1)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
和其他人员经费等,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标准和
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是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院、系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3)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物
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
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
基拙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包括学科建设费、科研配套费等,按当年
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5)机动费支出是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
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列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
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
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支出应量力而行,通过填报项目
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
主观随意性。
第十五条 每年6月初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在7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包括:
1.教务设备处报送各学院教学经费资料、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2.招就办、教务处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资料;
3.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4.后勤管理处报送物业管理、维修等后勤保障经费计划;
5.继教学院报送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
6.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
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
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与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预算经工作小组批准后,上报学校,经校董事会或校长办会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各部门,本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八条 在编制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基金。校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动用校长基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校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十九条 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
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校董事委会批准后,
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
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
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
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
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财务处有权拒绝执
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组织业务
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第三季度末向各
部门通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
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
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
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七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
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校长基金等。除
动用校长基金需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财务处提出
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动用校长基金的审批程序是: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
案报主管副校长,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备案;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
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经
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
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
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
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
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年度终了按照国家教育部、
省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决算须经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财务
处,并按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定期向学校预决算工作小组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预决算工作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