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理顺资产的产权关系,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管理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用收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享有法人财产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在设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兼管),负责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具体实物量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学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资产产权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七)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学院未设立资产管理处前,资产由学院财务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分别按下列归口对资产实物量实施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院的流动资产统一管理。
(二)设备处负责对教学设备、行政设备、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进行管理。具体为固定资产中“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院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房屋及建筑物、生活服务设施、家具等进行管理。具体为固定资产中“土地及植物”、“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
(四)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资料进行管理。具体为固定资产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通过后贯彻实施。
第三章 资产内容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非实物性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实物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协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学院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按照学院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十条 为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学院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四条 经学院和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学院对己转作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院,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企业根据学院授权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必须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份额,收取应得投资收益。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租赁费由学院和租赁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手续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归学院所有,并按照学院财务制度
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和年末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财务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是学院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学院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有权对闲置资产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赔偿;造成资产较大损失的,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火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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