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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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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民办学院举办者、院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单位(包括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学院规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拟订学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制度;
(二) 负责学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三) 负责学院财务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 负责学院资产管理、资产清查;

(五) 负责院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六) 负责学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七) 管理学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八) 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在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三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的内容及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二)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的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并报请学院董事会审议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学院各部门(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批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 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 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 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财会人员收取,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学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的细化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和其他费用。

(二) 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学院用收入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学院的支出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预算数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院长或执行院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各部门应勤俭节约办事业,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民办学院举办者的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结余分配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集中在财务处使用。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款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成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财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应每季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七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院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院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院。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地催还。

第三十八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耗品等。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量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款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一条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四十二条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第四十三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电脑、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四条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第四十五条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予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盈亏由财务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款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无形资的计价遵循以下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学院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

第四款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处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财务处代表学院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条 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第六十一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经营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六十二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应缴税务、管理费等有关款项。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六十三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及其代管款项等。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处应按照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十七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七十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办理。

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