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一)优化分类。民办高校按办学层次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校,学科门类分为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基准学费标准。
(二)设置基准学费标准。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分别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每生每学年2.3万元、2.6万元、2.9万元,独立学院1.8万元、2.0万元、2.2万元,民办专科高校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
(三)实施收费支持政策。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省高水平专业群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学校、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各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建立学费标准联动机制
建立民办高校基准学费标准调整与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调整“同步同幅、挂钩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当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调整后,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参照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同步同幅度调整。联动机制自2027年秋季新学年起实施。
三、严格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民办高校要完善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学费收入优先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确保用于人才队伍、重点学科、实验设备、学习环境等内涵建设的支出逐年增长。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资助政策,除政府给予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外,民办高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确保学生按期完成学业。
四、切实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
各民办高校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考虑教育教学成本、学校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学费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提前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学费标准上调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不对在校生提高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要切实保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学费标准。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有关情况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说明,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坚持勤俭办学,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民办高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民办高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跟踪了解民办高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防止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等现象发生。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民办高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各民办高校须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招生简章中所列明的学费标准,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公布。
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收费标准调整自2023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其他民办高校自202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民办高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民办高校学费标准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3日